张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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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

架设工伤行政案件的“和解之桥”

山东邹城法院:架设工伤行政案件的“和解之桥”

近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与新闻》期刊,刊发行政(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李娜撰写的文章《山东邹城法院:架设工伤行政案件的“和解之桥”》,具体如下:

在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实践中工伤认定案件如同一面棱镜折射着民生保障与行政执法的复杂光谱。对受伤劳动者而言它关乎生存权益与及时救治对用人单位而言它牵涉企业经营成本与管理规范对行政机关而言它检验着执法行为的公信力与精准度。

面对此类纠纷,简单地一判了之,往往可能导致“案结事未了”——劳动者陷入漫长的执行等待企业背负着持续的诉累行政争议并未得到根本化解。山东省邹城法院行政庭在工伤行政案件中倾力架设“和解之桥”让该类行政案件通往“案结事了”的彼岸。这座“和解之桥”并非凭空搭建它需要坚实的桥墩作为支撑。

“桥之基”严谨的法律底线

推动和解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在董某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某县人社局以“需要先对劳动关系进行仲裁确认”为由作出了《中止工伤认定决定书》。经行政庭审查认为发生在建设施工领域的工伤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人社局作出该中止决定于法无据。

邹城市法院法官并未急于组织“和稀泥”式的和解而是先与人社局进行严肃而有建设性地沟通向其明确指出该中止决定的法律瑕疵并建议其主动撤销、重启认定程序。人社局采纳建议后原告维权之路的“程序死结”被瞬间打通诉讼目的已然达到遂欣然撤诉。

对合法性的坚守本身就是最有效的和解工具。它能让行政机关认识到问题所在主动自我纠错也能让劳动者看到法律的力量与法院的公正从而增强对后续程序的信任。若绕过合法性审查在一个错误的行政行为基础上进行的“和解”无异于沙地筑塔不仅无法实现公平更会损害司法权威。

“桥之柱”精深的专业素养

和解并非无原则的“和稀泥”其权威性与说服力来源于对法律的精准把握。行政庭和解人员必须成为工伤赔偿领域的“活算盘”熟练运用《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精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能够快速、准确地向劳动者核算出法定赔偿总额使其明确法定的权益边界摒弃不切实际的诉求。

同时还需向用人单位清晰阐释工伤行政认定与后续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逻辑关联,让其认识到案件的胜负直接关系到赔偿义务的最终承担从而将抽象的“合法性审查”转化为具体的“经济利益考量”为双方提供理性协商的客观标尺。

“桥之梁”高效的进程驾驭

成功的和解需要巧妙地把握时机与节奏。对于急于获得赔偿以维持生活和治疗的劳动者和解人员需疏导其焦虑情绪扮演情绪的“疏导者”体谅劳动者的伤痛与无助理解企业的顾虑与压力在共情中软化对立同时管理其结果预期,引导其认识到“早日获得确定赔偿”远比“等待一份可能胜诉但遥遥无期的赔偿”更为有利。

对于希望尽快摆脱诉累、回归正常经营的企业需善用“时间成本”与“败诉风险”两张牌为其分析诉讼程序的时间跨度与管理精力消耗阐明拖延履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促使其从“程序对抗”转向“实质解决”的经济理性评估。

比如在一起某建筑公司诉某市人社局的认定工伤案件中劳动者提出的和解要求明显高于其通过仲裁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还存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年份不对、本人工资无依据、停工留薪期不对等情况。

法院在与仲裁部门沟通多次确定金额后开始向劳动者做工作通过列数据、摆事实,纠正其不切实际的需求并对其最终可能获得的金额予以告知最终劳动者同意以仲裁可能获得的金额作为其和解条件。

随后法院通过引导其看到和解的“即时收益”与诉讼的“漫长风险”,用“早日拿钱安心康复”的现实利益打动他化解了他的对立情绪最终与公司和解一次性拿到了赔偿金。

“桥之面”资源整合与制度创新

当然一座桥梁若要畅通无阻不仅需要稳固的结构更需要桥面的平坦这就需要法官成为资源的“整合者”与制度的“创新者”。工伤纠纷的解决往往横跨行政与民事两大领域涉及法院、人社部门与劳动仲裁委等多个机构。为贯彻多元解纷机制,2025年以来,邹城法院积极探索与仲裁机构的联动机制设立“工伤纠纷仲裁调解绿色通道”。

对于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已初步达成和解意向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同步至仲裁委将和解协议内容迅速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这一创新举措犹如为“和解之桥”铺设了最后一段无缝衔接的“引桥”。它赋予了和解结果最强的法律保障一旦企业未按约履行劳动者可凭此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无后顾之忧。

这不仅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权益,也通过仲裁文书的严肃性反向督促企业诚信履约最终形成行政争议与民事赔偿“一揽子”解决的完美闭环。2025年以来邹城法院审结的工伤类行政案件10件和解7件均通过“绿色通道”在仲裁委达成一致意见领取《仲裁调解书》现均已全部履行到位劳动者拿到了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

架设工伤行政案件的“和解之桥”,是一项融合了法律智慧、谈判艺术与人文关怀的系统工程。它要求法院的行政和解工作要超越简单的“是非判断”致力于探寻当事人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当劳动者凭一纸《仲裁调解书》及时获偿、权益得保当企业化解纷争、轻装前行当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官民关系趋于和谐这便是“案结事了”最生动的写照也是司法工作者通过不懈努力在个案中传递司法温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实体现。(作者单位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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