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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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

上海法院:用人单位异地派遣违规参保承担社保拒付责任案

【基本案情】

某人力公司上海分公司和王某订立劳动合同,王某于上海参保。嗣后,该公司将王某派遣至位于广州市的第三人广州某公司担任促销员。2020年10月10日,王某发生工伤。2021年9月9日,王某提出辞职。2022年10月28日,王某经鉴定被认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王某向上海社保机构申领工伤待遇,该中心以“因王某为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所在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在上海市缴费,违反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由拒付。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海分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仲裁委裁决上海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上海分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上海分公司应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上海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上海分公司将王某派遣至位于广州市的第三人广州某公司工作,故上海分公司应依法在广州市为王某参保。现上海分公司于上海市为王某参保,违反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致使王某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工伤待遇,由此产生的损失理应由上海分公司承担。据此,法院判决上海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地区劳务派遣中因用人单位未在用工所在地依法参保,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拒付后,用人单位应否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的典型争议。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强化了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属性,申明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或变通参保义务的司法立场。本案裁判与上述解释(二)的精神高度契合,明晰法定参保地域规则的强制性效力,确立“违规参保自行担责”的裁判规则,与解释(二)共同构筑了规制违法参保行为的司法防线,有效填补了派遣单位“异地低费参保、逃避工伤责任”的制度漏洞。在社保基金拒付的情形下,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确保工伤劳动者不因派遣单位违规参保而丧失实质救济。本案中,仲裁委与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上高度一致,充分体现了裁审衔接在统一法律适用、共同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制度优势,为规范跨地区劳务派遣市场明确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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