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法院:为外卖骑手投保雇主责任险不能免除工伤赔付责任
何某在某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2024年4月19日,何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为用人单位。经鉴定,何某劳动功能障碍为十级。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经理赔向何某支付33338.55元。后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6238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本案中某公司未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赔偿,经计算何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为125476.54元。但本案中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考虑到雇主责任险系以用人单位对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而非以员工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归属于被保险人。本案中,某公司支付给何某的雇主责任险理赔款33338.55元应予以扣减。故判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何某工伤保险待遇92137.99元。某公司认为其已经支付雇主责任险赔付金额,无需再进行工伤待遇赔付的抗辩意见,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雇主责任险是用人单位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用于转嫁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补充保障。因此,用人单位将雇主责任险理赔金额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可以在工伤赔付金额中扣除,但不得以雇主责任险免除工伤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