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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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

梅州法院:钟某与梅州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钟某是梅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子公司)员工。2021年,钟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受伤时在福建参保,钟某向福建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两次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又自行撤销。钟某提起行政诉讼,经福建两级法院审理,于2024年9月5日判决驳回钟某诉请。期间福建某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后钟某向梅州市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其已超1年申请时限且受伤时在福建参保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钟某遂诉至法院。


化解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钟某在福建维权期间属非因自身原因耽误申请时限,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5日维权期间不应计算在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梅州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梅州市为钟某缴纳工伤保险,而福建省不属于用人单位参保地,梅州市某县人社局应当受理钟某的申请。为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与福建某人社局、梅州市某县人社局协调,推动福建某人社局终结钟某的工伤认定程序,梅州市某县人社局撤回不予受理决定并受理钟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钟某撤回起诉。2025年2月,钟某收到梅州市某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典型意义

工伤索赔维权时间长、成本高。本案纠纷涉及两省,当事人维权时间长达三年,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全程协调解纷机制,积极协调推动两省人社部门打破地域壁垒,促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破解民生痛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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