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
对再次鉴定结论不服是否可以继续复议
对再次鉴定结论不服是否可以继续复议
基本案情
宋某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1月4日下午,宋某在仓库整理商品时,爬下2层架子时不慎崴伤右脚。经医院诊断为:右足舟骨撕脱骨折。10月13日宋某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结论为拾级,宋某本人不服,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维持拾级结论。宋某对再次鉴定结论依然不服,要求再次鉴定,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告知其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宋某已作出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宋某对再次鉴定结论依然不服,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有权拒绝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