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提成工资制,不影响工伤劳动者应当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08-31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问:甲下岗后开始从事搓澡职业,于2007年5月到一家洗浴中心从事搓澡工作,该洗浴中心收取了100元人民币押金,双方约定的实行提成工资,即甲按收入的50%提取工资。一天,甲在为一顾客搓澡时,滑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该洗浴中心的老板拒绝对甲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其与甲是实行提成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场地租赁关系。甲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洗浴中心对甲给予劳动保险待遇。
评析:甲是否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关键是明确洗浴中心与甲之间的关系,其次是正确认识按劳动收入比例支付劳动报酬的本质。
首先,甲在洗浴中心从事的搓澡工作,是洗浴中心开办的服务项目,决定了甲是在为完成洗浴中心的工作,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制,仅是一种劳动报酬分配形式,也就是说,甲搓澡所创造的收入首先是洗浴中心的收入,这种收入的所有权属于洗浴中心所有。然后洗浴中心按照约定向甲支付工资,洗浴中心从甲创造的价值中获得了剩余价值。
基于对甲与洗浴中心之间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认定提成工资制只是一种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不能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由于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完成洗浴中心的搓澡任务而受伤,洗浴中心应当对甲承担劳动保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