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的处理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09-17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李先生在上班时因操作机器失误,受到事故伤害。出院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通知其不再续签,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在给李先生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单位就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文件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16个月。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如果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在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单位还需要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