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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2-03-14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杜素英生前在原告处从事保洁工作。201912251645分许,案外人张信军驾车与杜素英相撞,杜素英受伤,杜素英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19日死亡。2020128日,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706061201900002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杜素英在此事故中不负责任。2020429日,第三人何龙向被告烟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2020518日,被告烟台市人社局予以受理,并向原告出具烟人社工伤举字[2020]1506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原告举证相关材料。后,原告向被告烟台市人社局提交《关于杜素英工伤认定一案的意见》,载明:“我司意见如下:一、杜素英于201912251645分许,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二、我司和杜素英及其亲属之间即使有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63日,被告烟台市人社局对王文波(系原告公司工程部部长)制作调查笔录,载明:“问:你认识杜素英吗?什么关系?答:认识,她是我所在公司招的干保洁的小时工,我是她的上级领导,她的分管领导是王玉春。问:杜素英平常干什么工作及上下班时间?答:她就是负责我们办公楼的保洁,正常是早上七点到九点做完保洁后就下班,然后每隔两三天下午1:30-3:30轮值一次班,值班时主要是巡回检查卫生。问:杜素英发生交通事故你知道吗?当天她上什么班?答:当晚交警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的。20191225日杜素英上午正常上班,下午值班”。

2017年710日,被告烟台市人社局作出烟人社工伤案字[2020]15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杜素英所受伤害系因工负伤。2020717日,被告烟台市人社局作出《烟人社工伤案字[2020]1506号工伤认定决定的更正告知书》,载明:“烟人社工伤案字[2020]1506号工伤认定决定中‘杜素英于2020514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0518日受理’中杜素英系笔误,现更正为‘何龙(杜素英儿子)’于2020514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0518日受理”。

原告对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向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于2020714日受理后,分别向被告烟台市人社局送达了烟政复答字[2020]232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烟政复参字[2020]232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告烟台市人社局提交《行政复议答辩状》。2020911日,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烟政复延字[2020]232号《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0917日,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烟政复决字[2020]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20923日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小季家居民委员会于2020210日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河南省××行政村××号,杜素英,身份证号码为,租我村村民季民房屋60平米居住。”

另,郸城县社会养老保险办事处于202036日出具《证明》,载明:“经查,杜素英,女,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行政村××号,未在我县参加或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再,第三人何恩光、何龙系杜素英之子。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被告烟台市人社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

原告主张与杜素英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告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也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将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不但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对劳动者来说也是极为不公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该答复精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本案中,杜素英未参加纳入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在原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并获取报酬,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依法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另,关于原告所述被告无权直接认定原告与杜素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故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烟台市人社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烟台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烟台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后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据错误的事实认定做出的判决也必然错误,应予撤销。一、杜素英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司和杜素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杜素英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司和杜素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关系;杜素英因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工伤;杜素英的亲属无权申请工伤认定。二、被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上诉人己明确表示和杜素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劳动仲裁就上诉人和杜素英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为依据。本案中,被上诉人本应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人,中止工伤认定。但被上诉人却违反法定程序,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被上诉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烟台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何恩光、何龙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陈述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随案电子卷宗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意见,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被上诉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对上诉人员工的问询笔录及银行流水等,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杜素英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㈥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在此基础之上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认定工伤程序中,只提交了意见书,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上诉人否认杜素英系工伤之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一审法院已做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㈠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