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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三份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编辑:时间:2023-06-24整理:

最高法发布三份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法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八个案例中有两个系运动员与其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还有一个是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双方装备受损责任承担问题,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本期予以转发分享。


案例三: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雷某与某体育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未成年运动员 确认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

雷某(未满十六周岁)之父代其与某体育公司签订《合约书》,约定:雷某成为某体育公司的台球合约选手,某体育公司承担雷某在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比赛交通等费用及运动器材;雷某不得与其他公司、团体签订类似合约,参加所有赛事及活动必须由某体育公司统一安排,并佩戴指定的产品标识,使用某体育公司提供的球杆等产品,所获奖金双方各占50%,如违约则退还所有费用。后某体育公司与案外人解除了培训基地的投资合作协议,雷某未再参加任何培训及公司安排的比赛活动。雷某以无法享受培训、某体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某体育公司支付违约金。某体育公司以雷某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违约在先为由,反诉请求判令雷某返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平均分配雷某自行参赛所获奖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雷某签订合同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受体育单位招用的资格。某体育公司作为招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雷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雷某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及履行状况均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等条件,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典型意义

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运动员与其接受训练、代表参赛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只要招用单位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备人身、经济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不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重点审查未成年运动员与招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运动员的合法权利,打牢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根基,促进职业体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四:帆船比赛中发生的碰撞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某设备公司与某刀模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帆船竞技比赛 自甘风险规则


一、基本案情

“白鲨号”游艇、“中国杯24号”游艇分别属于某设备公司及某刀模公司。在帆船比赛期间,“白鲨号”游艇与“中国杯24号”游艇发生碰撞事故,游艇均不同程度受损。某设备公司认为“中国杯24号”游艇构成恶意犯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刀模公司确认“中国杯24号”游艇违反了赛事规则,但主张当时处于激烈竞赛环境中,参赛队员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并主张“白鲨号”游艇亦违反了赛事规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设备公司和某刀模公司对各自游艇进行了修理,但双方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审理法院,主张对方赔偿己方损失。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明知帆船比赛风险性的前提下自愿报名参加,在比赛中因对方行为遭受损害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中国杯24号”游艇作为上风船未避让处于下风的“白鲨号”游艇,在未减速的情况下左转绕标,导致触碰“白鲨号”游艇尾部,但其在竞赛中左转是为了比赛的绕标要求,当时的行动属于判断失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国杯24号”游艇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白鲨号”游艇在激烈比赛突发紧急状况下未采取避让措施,亦不能认为其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审理法院驳回了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某刀模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明确体育赛事活动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在比赛过程中发生的帆船碰撞事故,应当根据竞赛规则而非船舶避碰规则审查避碰义务。体育赛事竞技过程中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致害人违反竞赛规则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竞技项目的固有风险、竞赛实况、犯规动作意图、运动员技术等因素综合认定致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而确定致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裁判对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促进竞技体育发展作用、推动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发展、实现体育法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及发展体育运动等立法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运动员持工资欠条起诉可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李某与某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关键词:受案范围 运动员劳动报酬


一、基本案情

俱乐部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某俱乐部欠李某赛季绩效工资及奖金,并承诺于两个月之内支付。因某俱乐部逾期未支付,李某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俱乐部支付所欠工资及奖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俱乐部与李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李某以欠条为据直接向审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审理法院判决某俱乐部向李某支付欠付工资及奖金。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明晰了体育仲裁的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持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案裁判依法将运动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支持运动员关于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及时有效保障运动员劳动权益,有助于运动员人才队伍稳定,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