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新单位受工伤的,由新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义务—伏某某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编辑:时间:2023-10-23整理:
企业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新单位受工伤的,由新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义务—伏某某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3期】
案例要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