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工伤案例 -> 正文

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职工构成工伤并在进行工伤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待遇给付的,法定代表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邹某某诉孙某某、刘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编辑:时间:2023-10-23整理:

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职工构成工伤并在进行工伤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待遇给付的,法定代表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邹某某诉孙某某、刘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 

案例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在进行工伤登记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登记鉴定后的待遇给付,给工伤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并不影响权利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新威电器解解散清算时,虽然权利人的工伤等级尚未鉴定出来,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清算组成员的孙某某,在明知权利人受伤一事且已经认定工伤,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亦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将权利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