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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到底能不能反悔?法院这么判!

编辑:时间:2024-04-20整理:

“工伤私了”到底能不能反悔?法院这么判!

前言:发生了工伤,很多用人单位希望友好协商解决或急于完事甩锅,而很多受伤的劳动者及家属亦急于拿到赔偿或者担心拿不到赔偿,便想到“私了”。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甚至协议已履行完毕,劳动者之后发现协议约定金额对其显失公平,那么劳动者此时能请求撤销吗?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2019年入职某电子设备厂,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王某在操作机器的过程中不慎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并由某电子设备厂先行垫付了王某的医药费。

后某电子设备厂为王某申报工伤,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2023年5月,某电子设备厂主动提出:为王某调岗至其他岗位以继续在单位工作,双方并就有关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某电子设备厂依约向王某履行了协议内容。

两个月后,某电子设备厂以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在咨询公司是否涉及违法解除时,得知其当初的工伤赔偿金额应高达16万元,但是单位只支付了8万元。

2023年9月份,王某以民事损害赔偿金额显著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电子设备厂补足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依法支持了王某的申请。

后某电子设备厂因不服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并非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王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总金额为165230元,而双方签订协议的赔偿数额仅为8万元,明显属于显示公平,该协议严重损害了王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王某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维持了仲裁的裁决。



律师解读


员工发生工伤时,正常的维权流程耗时过长,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果能够在协商过程中达成赔偿协议,无疑是化解矛盾最常用、最高效、最便捷的选择。

现实中签署协议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进行博弈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协议一旦成立并生效,并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都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能主张撤销已经生效的合同: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及趁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约定的赔偿金额过分低于法定标准,一般会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属于显示公平的情形,即便协议赔偿款已经给付,王某仍然可以申请撤销该协议的相关内容并依据法定工伤赔偿标准另行主张未到位的赔偿数额。

日常生活中,为尽可能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建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已出、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等事实基础清晰的前提下签订协议,同时根据法定工伤待遇标准,合理确定约定赔偿金额,以确保工伤劳动者享受合理待遇,真正达到双赢效果,避免后续可能存在的一方反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