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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未及时就医,理由正当的不能排除工伤认定

编辑:时间:2024-04-28整理:

事故后未及时就医,理由正当的不能排除工伤认定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某运输公司员工,由公司委派到广州分公司工作。2021年10月19日,张某某乘冷藏车去交货,下车时右脚踩空,从车副驾驶摔倒在地上,导致当时右侧胸部等部位疼痛,当时未去医院检查,2021年10月23日,张某某回到北京,持续感到胸部疼痛,遂于2021年10月26日去医院检查,结果为右侧第四肋骨骨折。之后,张某某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最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运输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所受损伤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脚踩空从车上摔到地上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当时张某某因未意识到伤情严重,未及时就医而是在胸痛持续数日不减轻的情况才到医院就医符合常理。同时,运输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在此期间还受到了其他伤害,故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为社保部门认定张某某构成工伤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普法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已经有证据证明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如果用工单位认为职工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此也提示职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尤其是伤害后果较为隐蔽、不易及时显现的情况时,要注意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