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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海与新疆某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案

编辑:时间:2024-05-07整理:

范某海与新疆某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案

【基本案情】

范某海系新疆乌鲁木齐某公司员工,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7月,范某海在某县工地工作期间,从车辆驾驶室摔下致颈椎骨折,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三级。县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予范某海工伤保险待遇等142万余元。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未能到位。2021年7月,范某海向公司注册地社保中心申请先行给付,该社保中心答复应由实际经营地某县社保中心办理。范某海遂向某县人社局、某县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县人社局书面答复不予办理。范某海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0月,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某县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范某海认为判决未明确先行支付的金额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9月,范某海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决未直接确定先行支付金额,并无不当。市检察院审查中了解到,范某海的真实诉求是尽快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判决生效已经一年,县社保中心仍未履行先行支付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县社保中心辩解未履行判决的原因是支付系统无法核算金额,而且不确定是否应由其支付。理由是,本案工伤发生于2013年,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于2016年开始执行,该意见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在生产经营地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不应当依照该意见判令其承担支付义务。为打消行政机关疑虑,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等参加。最终一致认为,该意见是对《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中有关管辖问题的明确,按照程序从新原则,应当适用。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某县社保中心提出检察建议。某县社保中心积极申请上级支持,解决系统不能核算的问题,于2013年12月14日向范某海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27万元,自2024年起,每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2680余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有利于职工受伤后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本着解决受伤职工急难愁盼的态度,既要审查生效裁判是否存在不当,确保裁判结果公正,还要监督纠正诉讼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执行到位、合法。本案中,某市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认定范某海监督申请理由不成立,同时发现行政机关因对相关规定的溯及力存在不同认识,进而迟迟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遂通过公开听证消除了分歧,并依法开展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敦促行政机关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