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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时间:2024-05-19整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郭丹丹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编辑:渝五法宣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派遣刘某到乙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作业员。刘某于2021年11月4日在乙公司到岗工作,当天在操作热熔机时受伤。经重庆市某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伍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甲公司未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经仲裁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甲公司与乙公司连带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乙公司认为其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在热熔机上张贴了警示标志及操作规范,尽到了相应义务,不应就刘某的受伤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甲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74389.12元,乙公司对甲公司应予支付刘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以其是否给刘某造成损害来认定其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本案中,乙公司虽然举示照片证明其张贴了热熔机的操作规范,但并不能认定其对刘某从事的工作尽到了安全提示及劳动保护的义务,更不能证明其完成了对刘某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而刘某操作的热熔机相较于普通机器操作,存在更高风险及安全隐患,故乙公司对刘某操作热熔机的安全提示、劳动保护以及岗前培训等义务,应有更高的标准及更严格的要求,以期能够使刘某充分了解热熔机的性能及高危性特点,并通过培训使其掌握正确、安全的使用方法,从而避免操作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而乙公司并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故其应对刘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

Tips


劳务派遣用工中,为保障劳动者的操作安全和工作质量,用工单位应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法定义务。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时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应举证证明对其已充分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否则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认定用工单位是否已充分妥善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所从事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危险程度、操作难度、技术含量等方面因素,对于具有高危性、高难度等特征的工作岗位,应从严把握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