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受伤后认定工伤难的原因是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
船员受伤后认定工伤难的原因是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
对于航运企业的自有船员,因该类船员一般都会与企业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其权益也相应能得到最为全面的保障;而对于中介公司所派遣的船员,较大部分签订劳务合同、甚至未签订合同的船员,在受伤后如调解无果,一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但是由于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且很多情况下船员工资都是由境外单位发放,其劳动关系的主体较难确定。
当然,对于船员与境内船舶公司签订合同或实际提供劳动的,较为简单,可以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确认劳动关系,并据此认定工伤。但对于与境外船舶公司签订合同或实际提供劳动的,认定劳动关系则更为困难,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境内船公司招用船员,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无法引用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维权。
案例分析:
船员李某与青岛某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船员服务协议》和《船员上船就业协议》,被派往船上工作后意外受伤,该船舶管理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责任,《船员上船就业协议》中载明的船东公司也船员受伤之后注销,李某的工伤待遇无人支付。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船舶管理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应承担用工责任?
船舶管理公司辩称双方的《船员服务协议》约定了船舶管理公司为李某提供船员居间服务事宜,李某应向协议中约定的香港船东公司主张权利;但李某举证双方《船员上船就业协议》的签订时间晚于《船员服务协议》,且上船就业协议约定了李某的每周基本工时、工资和休假等内容,并记载“本人已阅知公司现有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仲裁委经审查认为:对双方之间关系的认定,应以成立在后的《船员上船就业协议》为准;且《船员上船就业协议》的内容证明李某需要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约定了工时、工资和休假等劳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
虽然船舶管理公司辩称其仅是提供船员居间服务,但未能提交自己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居间服务的相关证据,最终,仲裁委认定李某与船舶管理公司是通过《船员上船就业协议》确认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并实际履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