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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在工地上受伤, 一律是工伤吗?

编辑:时间:2025-04-15整理:

最高法院: 在工地上受伤, 一律是工伤吗?

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认定相关案件作出裁定,其中的法律要点值得我们关注。

天山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予案外人王七。王七雇佣的朱九在工作期间受伤,朱九遂请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天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局作出认定为工伤决定,但天山公司对决定不服,双方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最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天山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核心则是天山公司与王七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究竟是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还是普通承揽关系。

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领域,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有特殊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当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需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此情形下可认定工伤。

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也进一步作出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若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天山公司与王七之间不构成违法发包关系,因此朱九在雇佣过程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裁定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工伤认定并非简单依据受伤事实,发包关系的合法性是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