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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养老中心诉某县人社局及古某某工伤认定案

编辑:时间:2025-08-30整理:

莒县法院一篇案例入选山东法院2024年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近日山东高院发布山东法院2024年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莒县法院一篇案例入选。

某养老中心诉某县人社局及古某某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27日,古某某入职某养老中心厨房岗位,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古某某在工作时不慎滑倒摔伤。某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古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养老中心以古某某已达退休年龄、无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处理结果】

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受伤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工伤认定法律要件,古某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和解基础:古某某因伤导致生活困难亟需赔偿,而养老中心对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规则存在认知偏差,遂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向养老中心释明“超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应纳入工伤认定范畴” 的司法规则。经多轮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养老中心当庭向古某某支付赔偿款并自愿撤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辨法析理+调解促和”实质化解工伤保险纠纷的典型案例。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用工现象,也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用工状况,对于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成为关注度较高的话题。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精神,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工伤保险法律规范的严肃性,不应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本案打破“已满退休年龄即劳动关系终止”的机械认知,明确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超龄务工农民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释法析理,践行了案件“到我为止”的司法理念,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行政审判在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责任、服务民生保障中的重要价值,为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争议提供了“以调止争、实质解纷”的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