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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伤后未及时就医,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编辑:时间:2026-01-11整理:

职工受伤后未及时就医,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临沭法院:职工受伤后未及时就医,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王某系某公司职工,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工作。因道路结冰,王某骑车送餐途中车辆发生侧滑,致其胸部受伤。受伤当日,王某未前往医院检查,后因胸部疼痛持续加重,其到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胸部损伤及肋骨骨折。王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对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工伤。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某公司主张王某摔倒时伤情轻微,肋骨骨折非工作期间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社部门提交的调查询问笔录、CT报告单、住院病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某送餐途中滑倒受伤的事实,因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主张王某摔倒时伤情轻微,肋骨骨折非工作期间所致,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骨折病理存在显现期,不能以摔倒时的伤情表面情况及是否及时就医判断王某是否构成骨折综上,人社部门经受理、限期举证通知、决定、送达等程序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