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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购买的雇主责任险获得的赔付款,可以抵扣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补偿款项

编辑:时间:2026-05-06整理: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冯某入职A公司,该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并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20年4月29日,冯某因工受伤,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冯某两次住院治疗。2022年2月17日,社保部门向冯某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143676.11元。2021年3月3日,A公司、某保险公司与冯某达成赔付协议,冯某获得赔付款114747.07元。2021年12月31日,冯某离职。2022年4月21日,冯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向冯某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案经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冯某与A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冯某因工受伤,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就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有权主张A公司承担。法院根据冯某住院治疗时间、伤残等级、医疗费和护理费实际支出等情况以及《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标准,认定A公司应向冯某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13106.67元。A公司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A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冯某与某保险公司虽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基于A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冯某与A公司、某保险公司协商,自愿达成赔付协议,冯某获得赔付款114747.07元。上述赔付协议合法有效,冯某基于雇主责任险获得的赔付款应抵扣A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工伤补偿款项,法院判决驳回冯某关于A公司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雇主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有利补充,有助于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和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稳健运营。雇主责任险与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即劳动者的人身,受益人是劳动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保险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劳动者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付后,通常仍有权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受伤,在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基于雇主责任险获得充分赔付,不能再行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而在用人单位既缴纳工伤保险,又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先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基金补偿范围外、用人单位仍应承担有关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基于雇主责任险获得的赔付款可以冲抵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补偿款项。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基于雇主责任险就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补偿责任达成赔付协议,法院确认该赔付协议的效力,对劳动者获得充分赔付款项后再次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补偿费用不予支持,为类似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利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