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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前达成的赔偿协议与法定标准差距悬殊构成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

编辑:时间:2026-05-06整理:

基本案情

孙某某公路养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路养护公司未依法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10月23日,孙某在路面现场进行清扫作业时被闯入封闭施工区域的车辆撞伤。2023年5月29日,双方签订《工伤待遇赔偿协议》,约定某公路养护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60000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了结工伤事故。协议签订后,某公路养护公司实际支付了孙某58000元。2023年12月,孙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4年4月,经鉴定,孙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2024年4月30日,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某公路养护公司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仲裁裁决作出后孙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

请求撤销孙某与某公路养护公司2023年5月29日签订的《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某公路养护公司向孙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孙某与某公路养护公司2023年5月29日签订的《工伤待遇赔偿协议》;二、某公路养护公司支付孙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50711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是在孙某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订立的,孙某在签订协议时对其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缺乏清晰认知。经核算,《工伤待遇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款60000元与孙某应获得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208711元相比,差距过大,显失公平。孙某有权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该《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某公路养护公司应当补足孙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