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系某房地产项目的施工单位,其将该项目的劳务工作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先后将其中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了付某等人。施工期间,辛某到该项目工地工作,其报酬一部分由某劳务公司委托某建筑公司通过项目的工资专户支付,另一部分由同班组员工通过微信向其转账支付。辛某的工作由付某派遣的现场人员进行安排,并接受付某的管理。工作过程中,辛某受伤,其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某劳务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建筑公司、某劳务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辛某与某建筑公司、某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一、辛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务公司系辛某用工主体责任单位;二、辛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某劳务公司将其承包项目的劳务工作分包给了案外人付某等,辛某在工作中实际受案外人付某的管理,辛某与某劳务公司、某建筑公司之间均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某劳务公司将其承包项目的劳务工作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虽然辛某受该个人管理,但某劳务公司仍应为辛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
【代表点评】
当前,建筑行业存在多层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导致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面临工资被拖欠、工伤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困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确立了穿透式追责规则,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合法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的,即便其与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仍须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此兜底保障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等基本生存权益。本案正是对上述裁判规则的具体适用,在恪守合同相对性与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同时,实现了依法公正裁判与民生权益保障、行业规范治理与维护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价值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