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已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编辑:时间:2026-05-18整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某建设公司为唐某办理退休手续后返聘其担任工程监理师一职至2023年1月。2022年10月,唐某因工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因某建设公司已为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唐某在事发后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165元,经核算,该补助金并非按唐某的月实际平均工资13357元计算。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被决定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公司赔偿差额。
裁判结果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返聘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某建设公司已为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由于公司为唐某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并非按唐某实际平均工资计算,故公司应按唐某实际平均工资的基数标准向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综上,判决建设公司向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并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同样具有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相关劳动待遇的权利。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保持经验资源优势、降低用工成本而选择返聘退休人员,却以低于实际工资标准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保障返聘人员的劳动权益和企业经营用工合规角度出发,强调依法按实缴纳社保的法定性、强制性,明确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彰显了司法对退休返聘特殊群体的平等保护。同时,该案也警示用人单位应按实为返聘人员缴纳社保,实现劳资双赢、用工合规无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