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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法院:“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时间:2026-05-27整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资阳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协议签订时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协议内容为安排张某到资阳某服务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劳务期限内,张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经认定属于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向资阳某人力资源公司、资阳某服务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无果,经仲裁后张某不服,起诉要求资阳某人力资源公司、资阳某服务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赔偿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张某虽然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才与资阳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张某系可以购买工伤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购买而未购买,导致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遂对合理主张范围内的各项工伤赔偿费用予以了支持。

典型意义

在社会生活中,超龄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形时常发生,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任重道远。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可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导致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被认定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该案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警示和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