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法院:工伤保险待遇裁决能否适用终局裁决!
编辑:时间:2026-05-27整理:
基本案情
张某受河南某劳务公司聘请,在该劳务公司承包的资阳一项目从事焊工作业。2025年2月,张某在作业时因电钻钻头损坏,去库房拿新钻头,路过堆放钢材的地方时不慎被滑落的钢材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所受事故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河南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因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请求河南某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受伤性质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河南某劳务公司应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河南某劳务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工伤医疗费争议,适用终局裁决。本案依法直接适用终局裁决,对合理主张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予以了支持。
典型意义
终局裁决作出即刻生效,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仅在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切实避免企业利用诉讼程序恶意拖延赔付,从根源杜绝用人单位通过反复诉讼消耗劳动者。同时,终局裁决强化了仲裁在工伤纠纷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工伤争议在仲裁阶段实质性化解,简化司法资源消耗,高效保障工伤劳动者的权益,缩短维权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