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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法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以认定劳动关系为前提

编辑:时间:2026-05-27整理: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从某商务公司承建某酒店项目部分工程,后该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陈某,陈某用某工程管理公司的账户接受工程款,并以该公司名义给某建筑公司开具发票。经查明,某工程管理公司无施工劳务企业资质。2025年8月,陈某借用某工程管理公司的印章与某建筑公司补签了《劳务承包合同》,并签署《工程费用结算协议》。南某是陈某雇佣的工人,2024年12月,南某在施工过程中被砸伤。南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某商务公司、某建筑公司、某工程管理公司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南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企业,对该自然人或企业招用的劳动者,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对南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时陷入维权困境,应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通过突破劳动关系限制,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兜底责任,确保劳动者能获得医疗、伤残补助等基本保障,避免其沦为“权利真空”的受害者,同时倒逼建筑施工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分包审查机制,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