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法院:违法转包致工伤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全责
编辑:时间:2026-06-06整理:
桑某到某建设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其在电梯井作业时,作业平台意外坍塌,导致其从10米高处坠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桑某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桑某向仲裁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建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不承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费用的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建设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依法不能免除工伤保险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桑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7631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筑行业工伤维权的典型案例,直击违法转包、分包导致劳动者维权难的痛点。法院依法明确用工主体的工伤保险责任,否定“无合同不担责”的错误认知,有力破解劳动者“受伤无人管、索赔无门路”的困境,切实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救治与经济补偿。该案对建筑行业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形成有力规制,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参保、合规经营,为同类工伤维权案件提供清晰裁判指引,彰显司法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