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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法院:代发工资不改变用工主体实际劳动管理者担责!

编辑:时间:2026-06-06整理:
基本案情

某公司承接某树木种植及维护项目,雇佣张某在工地提供劳动。该公司未直接向张某发放工资,而是委托另外两家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在实际管理中,某公司通过钉钉、微信工作群对张某进行日常管理、工作指派、请假审批,张某在群内打卡签到、汇报工作、上传现场照片,接受该公司统一管理。某日,张某在工作期间因病死亡,其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支付张某生前未结算的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用人单位的核心标准,是接受劳动者劳动、对劳动者进行实际管理、安排工作内容,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工资发放主体系参考因素。本案中,张某从事的树木维护工作属于某公司承接的项目业务范围,某公司通过线上工作群对张某实施实际劳动管理,是真实用工主体。虽委托其他公司代发工资,但不改变用工主体性质,某公司依法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向张某家属支付张某生前应得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本案破解用人单位通过代发工资规避用工责任的乱象,明确实际用工主体的司法认定标准。法院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以“实际劳动管理+业务关联性”为核心判定依据,不被表面工资发放关系迷惑,有效解决劳动者举证难、维权难问题。该案为劳动争议中用工主体认定提供清晰指引,警示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管理与报酬支付义务,不得通过拆分用工、掩盖管理关系逃避责任,维护公平公正的用工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