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时间:2026-06-06整理:
基本案情
陆某入职某五金厂装配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五金厂工作。后陆某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九级。五金厂以陆某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由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陆某要求五金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以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自行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兜底性、低保障性的特点,不能满足劳动者正常生活、医疗和养老需求。故陆某在已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遂判决五金厂向陆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本案从保障超龄劳动者在遭遇职业风险时的基本医疗、生活需求等劳动基准性权利出发,准确适用劳动关系与工伤待遇相分离原则,赋予超龄工伤职工与普通劳动者同样的职业安全保障,体现了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基准性、兜底性保护,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