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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法院:民事侵权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时间:2026-06-06整理:

基本案情

王某系案外人王乙之子,王乙生前系某公司职工,某公司未给王乙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月,王乙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王乙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5月,法院就王某起诉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王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0余万元。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

2024年王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计100余万元。2024年12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应扣除交通事故赔偿部分(除医疗费外),不能因工亡获得双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本案中,王乙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乙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王某作为王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后,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某公司未给王乙缴纳社会保险,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案涉款项,应予支持;某公司主张扣除交通事故赔偿部分,于法无据。判决某公司支付王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