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法院依实际用工据实认定
编辑:时间:2026-06-15整理:
签订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法院依实际用工据实认定
基本案情
王某入职某食品生产公司,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公司要求与王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报酬按月发放、王某需遵守公司考勤、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同时约定公司不承担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王某工作期间,通过钉钉打卡考勤,接受公司统一管理,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王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而应结合双方实际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审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本案中,双方虽签订名为劳务合同,但王某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指挥,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按月固定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具备劳动关系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的核心特征,依法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判决确认王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直击部分企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逃避用工责任的违法用工行为,明确法院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采取实质审查标准,不被合同名称所误导。有力纠正了违法规避劳动关系的用工乱象,提醒广大劳动者警惕各类“假劳务、真劳动”用工陷阱,也督促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工法定义务,构建合法合规的用工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