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同时入职两家公司在法律上构成双重法律关系,原则上并不违法
【基本案情】
回某于2023年8月先后入职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某金属有限公司,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由于回某与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的直属领导发生工作摩擦,被公司开除。回某诉求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诉讼中,被告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同时在河南某金属有限公司任职,原告存在重大过错,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双重法律关系,现行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则上员工同时入职两家公司,并不违法。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仅因与原告发生工作摩擦即开除原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虽然员工同时入职两家公司并不违法,但还是会产生一些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对于原单位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原单位提出改正要求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在本公司入职之后,又到新的公司入职的,只要对完成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要求后拒不改正的,公司可以辞退员工,这种情况下辞退,系因为员工的过错导致的,所以公司不需要任何经济补偿。二、对于后入职的单位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因为员工的社保已经由前一家公司缴纳了,导致后一家公司就没办法在社保系统再缴纳社保,这就导致,如果员工在后一家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家公司就必须自行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未解除其他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时,应尽量慎重,以减少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