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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下隐蔽用工的认定

编辑:时间:2026-06-21整理:
基本案情

伍某某于2023年2月1日至上海某快递公司从事送快递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上海某快递公司每月25日左右向伍某某银行转账,并备注“工资”。2023年3月4日,伍某某右足拇指被砸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足第一远节趾骨远端骨折。上海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伍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某快递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至6月26日期间按月向伍某某转账款项,备注“工资”,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还以预支生活费的名义向伍某某转账款项,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亦符合劳动关系中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特征。伍某某的工作内容为上海某快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接受上海某快递公司的用工管理及规章制度的约束,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判决确认双方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集结了大众生存、价值创造等要素,为现代社会所承认的一种最基本社会关系,也被称为当代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和“风向标”。随着平台经济、零工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就业形态的兴起,快递行业普遍采用更为灵活的用工模式,由此导致“快递小哥”劳动关系认定复杂化。本案通过“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具象化标准,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穿透形式审查,进一步强化了对此类涉新业态从业者隐蔽劳动关系的识别能力,保障了新业态从业者获得工伤赔偿、劳动保障等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新业态用工秩序,构建良好和谐的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