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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新能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层层劳务外包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编辑:时间:2026-06-25整理:
基本案情

某新能源公司将案涉风电混塔项目劳务外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又外包给某建筑劳务公司。2025年4月某建筑劳务公司向王某发放工资1190元。2025年6月、2025年7月受某建筑劳务公司委托某建筑工程公司向王某代发工资9560元。某新能源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均系依法注册、存续的独立法人主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二公司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王某请求确认其与某新能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劳动者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标准。某新能源公司将案涉风电混塔项目劳务外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又外包给某建筑劳务公司。2025年4月某建筑劳务公司向王某发放工资,2025年6月、7月某建筑工程公司受某建筑劳务公司委托向王某代发工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受某新能源公司管理、为某新能源公司提供劳动,王某与某新能源公司不存在人身、财产、组织上的隶属性,故王某与某新能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不应随意扩大。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裁判实务中,需重点核查劳动者提交的证据能否体现人身从属性(如是否需遵守用人单位考勤制度、规章制度,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直接指派、奖惩)和经济从属性(如工资是否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是否存在固定薪酬标准、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工具/劳动条件相关费用);对劳动者提交的工资流水,需核实付款主体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区分委托代发与直接发放的不同法律效果,避免仅以“存在劳动给付”为由认定劳动关系。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将项目劳务层层外包,若最终用工主体为具备法定用工资格的独立法人,且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劳动管理均由该用工主体负责,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受劳务外包方管理、为其提供劳动或由其发放报酬,则劳动者与劳务外包方之间不存在人身、财产、组织上的隶属性,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