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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射病”,雇主承担侵权责任纠纷判例1

编辑:时间:2026-08-25整理:

  薛某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3871.0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装卸蔬菜工作,工作地点位于青岛市平度市某某街道某某村。2024年6月18日,原告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因气温过高晕倒,后被送医就诊,经诊断热射病,据了解,热射病是由于高温环境下作业而导致的一种死亡率较高的疾病。原告自2024年6月18日入院,住院共计10天,花费医疗费63781.07元。原告认为,被告在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工作中,明知气温较高,却未尽到提供高温防护设备,因此存在过错。事发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相应的赔偿。原告无奈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我组织原告2024年6月16日早上到仁兆仁通一路123号门口,见到原告第一眼我看到他体质弱,就不让他去,他和他的朋友姓冯,说没问题,老是在家干体力活,让他试两天。我问原告,你能不能干,你体质弱,你干不了别去了,他说可以,在家老是干体力活,干完第一天活晚上回来,孔某玲(和原告一起干活的)说原告干活不太行,原告不是我叫来的,原告是他的朋友姓冯某叫来的,我给姓冯某打电话说第二天不让他干了,姓冯某说没事让他练两天就行了。干完第二天,别人反应还是干活不行,我又劝阻他不让他去,他说没事,姓冯某说带带就没事了,第三天的上午原告就中暑了,当时上午的活干完了,大约在10时40分左右,我们准备去吃饭,原告就躺在地上了,当时我不在场,是我妻子拉着他去医院了,我妻子负责开车接送干活的人。我们在王家坡子村装卸蔬菜,当时姓冯某干的是25元/吨,姓冯某问我还缺不缺人,我说找个也行,姓冯某就把原告找来了,我们有干活的微信群,姓冯某将原告拉进我们干活的微信群中,6月17日晚我在群里给原告发了一次劳务费331元。我不应该赔偿原告。装卸蔬菜的活我和赵敏结算,结算给我的钱是30元/吨,给原告等人是25元/吨,并且我负责出车接送干活的人。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七里劳务微信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经案外人冯某喜介绍,被告雇佣原告到平度市某某街道某某村从事劳务活动,向原告发放工资;证据二、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因高温下作业导致热射病的发生;证据三、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共花费63871.07元;证据四、出院记录,证明原告2024年6月18日入院,6月28日出院,住院治疗共计10天,此外,因热射病导致原告多脏器衰竭、呼吸衰竭;证据五、视频一段,证明被告认可原告在劳务过程中高温中暑导致人身遭受损害。
  被告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三、四无异议,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各自的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双方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6月16日,原告薛某斌经案外人冯某喜介绍,跟随被告杨某岭从事装卸蔬菜工作。2024年6月17日,被告在微信工作群中向原告支付331元,并称“16号工资全清”。2024年6月18日上午,原告薛某斌在王家坡子村装卸蔬菜过程中晕倒。
  原告晕倒后,前往青岛大学附属某某(平度)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63781.07元。出院诊断为热射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衰竭、代谢性酸中毒、横纹肌溶解症、急性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心肌损害、肺部感染、肺炎克雷伯杆菌感染、耐碳青霉烯类的鲍曼不动杆菌(CRAB)、高乳酸血症、低钠血症、脑水肿。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薛某斌受被告杨某岭指示从事劳务活动,由被告杨某岭向原告薛某斌支付劳务费,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晕倒。原告晕倒时系6月中旬,气温较为炎热,被告自称“见到原告第一眼我看到他体质弱,就不让他去”,却仍然雇佣原告,且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提前做好防暑准备,合理安排劳务时间并提供相应防暑降温措施,被告称其提供了防暑措施,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向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客观事物及自身健康情况具备判断分析能力,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从事高温工作时,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防护义务,对自身的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本院酌定由原告薛某斌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杨某岭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