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关于2021年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1〕40号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09-18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05%、0.1%、0.18%、0.23%、0.28%、0.33%、0.4%、0.48%。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仍按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

三、自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以及费率浮动办法将按照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