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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12-03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1996年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办法》 和本《通知》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乡镇企业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其中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职工和劳动者,各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纳入统筹范围。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包括11个养者保险实行行业统等的中央部属企业)不

分隶属关系,必须按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三、因工致残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人员,企业应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自愿,企业可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者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

四、因工致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人员,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由企业发给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5个月至1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 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 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

五、职工因工死亡的,按全省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人者52个月, 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及以上者60个月。

被评为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到境外定居的,次性工亡补助

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给。

六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除到境外定居的人员外,不实行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

到境外定居的人员,如本人自愿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为:领取至四圾仿残抚恤金的职工, 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次性计发20年的伤残抚恤金。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 最低不少于10年。按上述待遇标准计发后,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一一次性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其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0周岁,子女计算到16周岁。

s《试行办法》中所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均按市、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八工伤的认定工作,由劳动行政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九各地工伤保险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不要超过工伤保险基金的2%,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