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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职工复工与企业复产法律政策指导手册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2-12-23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  劳动用工相关问答

1、对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其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要求,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

2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职工工资待遇如何保障?

答:属于休息日,按照休息日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23日起正常上班。在延长的三天假期中,131日(星期五)为工作日,21日(星期六)为春节假期调休上班,22日(星期日)原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节假期实际上仅延长了两天,即131日和21日。

3、春节假期(含延长假期),职工加班工资应按何种标准发放?

答:根据《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125日、26日、27日,春节法定节假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124日、28日、29日、30日,春节假期调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131日、21日、2日,延长春节假期,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为延长春节假期,如何确定职工劳动报酬?

: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如果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150%计算加班工资。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应当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6、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2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青岛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自停工之日起,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为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7、带薪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应视情况而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通知要求,应做休息日对待,根据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带薪年休假与延长的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延长3天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8、婚丧假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定。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9、探亲假与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不应顺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10、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年休假冲抵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问题?

:可以,应履行告知义务。

目前省市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中没有明确用人单位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用年休假进行冲抵。在缺少规范依据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迟延复工期间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以年休假进行冲抵,仍需向职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且复工后职工可享受正常的年休假待遇,则职工在本年度内可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将会增多,由此便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不代表需取得职工同意。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无生产任务或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行使统筹安排权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当理由,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也将保证职工应有的年休假待遇,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受到影响,故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将年休假安排告知职工后,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这并不违背现有规定。

11、职工事假与春节延长假期以及延迟复工期间重合的,职工可否撤销事假?

:可以。

从事假的性质来看,是职工因私请假,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而在春节延长假期以及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具有法定理由不上班,无需请事假,因此,职工可以向单位申请撤销事假,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12、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不计入医疗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意见,也没有把隔离期计入医疗期。因此,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上述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13、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延迟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劳动者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均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行政拘留的,则需根据企业制定的制度执行,如果企业制度规定“被拘留属于严重违纪”且履行过民主程序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相应规定,则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以合理方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内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到期时间分别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在疫情期间,职工提出辞职的,建议按照正常流程由职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为宜;无法提交书面报告的,应当留存固定好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形式。

14、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应当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且书面离职申请已到达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15、职工疫情期间未及时返工的,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对于疫情期间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但应注意区分不同未返岗的因素给予不同处理。在不返岗的因素中,有因疫情防控不能返岗的,例如是由于客运受限不能按时返岗,或者是由于所在社区封闭出行受限无法按时返岗等,这些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返岗的,要给与政策支持。

对于能够返岗但是不愿返岗人员,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16、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薪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指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17、因疫情防控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不构成。临时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不能要求单位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假期延长、未能复工,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18、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劳动关系后,生产经营仍然困难,劳动合同仍然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等规定,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应同时支付经济补偿。

“裁员”是笼统说法,如企业主张以疫情而引发的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应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理由,有三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经济性裁员、企业提前解散/破产。我国实行劳动合同“解除法定”原则,即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解除的事由和程序只有有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法律之外自行设定或以协议约定其他解除理由或程序。当前很多企业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以疫情为由“裁员”的的方式违法解除风险非常高。疫情持续的期限与影响的范围,毕竟可以预期,建议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19、关于疫情防控措施,各地政府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0、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该肺炎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社部等《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范围应限于医护及其他从事新冠病毒防疫抗疫工作人员。

21、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答: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22、目前,盒马与餐饮企业的共享员工模式在媒体宣传的较多,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

答: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23、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

答:可以。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24、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5、劳动保障监察有关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否顺延?

答:可以视情况顺延。2020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规定,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视情况顺延时限,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26、疫情期间职工遇到问题,如何寻求工会法律帮助?

答:职工群众与所在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伤认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当地工会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专业法律服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1份;(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三)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按手印。

附:青岛市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及电话:

青岛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 上海路6 83894344

市南区职工服务中心 市南区南京路98号甲 66026183

市北区职工法律服务中心 市北区抚顺路25号乙 83750575

李沧区职工法律服务中心 李沧区永年路27 84650890

崂山区工会法律援助岗 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3319 67701201

城阳区职工服务中心 城阳区和阳路343 87765556

西海岸新区职工法律服务中心 西海岸新区灵山湾路248 86170337

即墨区职工法律维权中心 即墨区蓝鳌路690 67721216

胶州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 胶州市兰州东路451 87210231

莱西市总工会职工法律信息服务中心 莱西市重庆路15号恒润御园西向门面 88405056

平度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平度市红旗路46 80812163

红岛经济区职工服务中心 青岛高新区秀园路2号科创慧谷D9-1 66966596

保税港区工会法律援助岗 保税港区北京路68号首农·东风大厦1703 58781691

27、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和企业双方可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不愿意协商或调解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群众也可以网上提起仲裁申请。职工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青岛人社APP、微信关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办事大厅“劳动仲裁”网上提交立案申请。仲裁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附:青岛市各级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地址和电话: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市南区西陵峡三路382669736

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延安三路10568896032

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 2127606

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永年路2787628562

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银川东路9号崂山湾大厦388898313

西海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水灵山路59 86162125

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正阳路21187868123

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北京路68号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厦二楼121986766521

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岱兰路698号乙88531461

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东楼 82205955

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北京路791号楼11988321805

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烟台路79 660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