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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时间:2024-04-13整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9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6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管理

(一)已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后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管理,项目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应当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实名登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由总承包方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如实说明情况,经调查核实该事故伤害确实发生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上且在项目施工有效期内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的期限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应当一致,即自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竣工之日止;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之日终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二)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晚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工伤保险终止时间根据原工期顺延。

(三)工程建设项目需延期的,总承包单位应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其中,因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延期的,需要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以追加工程造价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费率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期限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之日为止。

三、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

(一)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原则上由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其申报工伤,由分包单位申报的,须经总承包单位盖章同意。

(二)已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已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但工伤事故发生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外的,工伤待遇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支付。

(三)核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职工相关工伤待遇,以从业人员受伤时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准。

(四)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离开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支付标准以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核准。

(五)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人员在工伤保险期限内产生的医疗(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以及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及超出工伤保险期限所产生的上述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人员本人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上述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其他

(一)总承包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须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二)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6〕9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