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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劳动争议部分)

编辑:时间:2025-12-18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劳动争议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201229日第二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2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为“第七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6
  5.增加第二级案由“二十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三、修改第三级案由98
  12.在第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删去“140.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8.在第二级案由“十九、劳动争议”项下:增加“208.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209.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
  19.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二十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项下:增加“214.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215.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216.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
  20.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二、海事海商纠纷”项下:增加“236.船员劳动合同纠纷”“237.船员劳务派遣合同纠纷”“238.船员服务合同纠纷”;
  四、修改第四级案由100
  37.在第三级案由“144.劳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
  50.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14.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新就业形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51.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15.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项下:增加“(1)新就业形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本决定自202611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