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四)超龄劳动者相关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四)超龄劳动者相关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废止了上述规定。结合以上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一律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无论是从平等保护基本理念的角度,还是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实体法规定的角度,都有必要进一步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加强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司法保护,更好发挥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愿望及能力的劳动者的积极作用。故在第三级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了第四级案由“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在第二级案由“劳动争议”项下增加了第三级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的,应当适用第四级案由“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入库案例“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的裁判要旨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
扩展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扩展3:1、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当从属于其据以作出的具体的法律的溯及力。
2、司法解释被废止后,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于废止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自废止决定施行之日,即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再适用被废止的司法解释。至于2021年1月1日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要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