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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伤赔偿待遇标准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09-01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1、住院伙食补助费

答:自2011年1月1日,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

2、交通、食宿费用

答:自2011年1月1日,经社保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青岛市以外就医的,可报销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因床位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住院的,工伤职工本人食宿费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上限,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最多不超过5日。

3、停工留薪工资

答:职工遭受工伤前提供正常劳动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加班费)。这里仅指工资部分,停工留薪期内原有的福利待遇仍不变。

4、生活护理费

答:(1)停工留薪期内生活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护理人员或者支付护理费用);

(2)停工留薪届满后生活护理费由工伤基金承担: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社平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社平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的,社平工资的30%。(注:生活能不能自理须鉴定!)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7—27个月的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遭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上限:社平300%,下限:社平60%)。

6、1-4级伤残津贴

答:按月支付75%--90%的本人工资(同上),下限:最低工资标准。

7、5-6级待遇

答:(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伤残津贴:60%、70%本人工资(同上)。下限:最低工资标准;

(4)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答:(1)工伤:4-22个月社平工资,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的社平工资。

(2)职业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3)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予支付。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1)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距退休年龄满5年的,8-36个月社平工资(同上);

(2)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距退休年龄满4年不满5年的80%;满3不满4年的,60%;满2年不满3年的,40%;满1年不满2年的,20%;不满1年的,支付全额的10%;

(3)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予支付。

10、丧葬补助金

答:6个月社平工资。

11、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1)配偶,每月死者本人工资(同上)的40%、其他近亲属,每人每月30%;(2)孤寡老人和孤儿加发10%。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答: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3、职工因工死亡情形及待遇

答:(1)当场死亡,享受全部工亡待遇;;

   (2)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待遇同上;

(3)停工留薪期后死亡,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4、下落不明

答:(1)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宣告死亡后,其近亲属享受10-12条待遇。

15、伤残津贴、供养近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适时调整

答:以2011年度为例。伤残津贴:1-4级,每人每月按150-185元标准增加;5-6级,分别按照4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0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按30%-50%比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增加60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另外增加10元。

16、离休、退休、退职后职业病待遇

答:(1)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鉴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

17、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答:(1)1-4级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近亲属享受的待遇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参保的,基金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未满十八的,预留至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

(2)5-10级的,原企业参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同一次性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