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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停工留薪期问题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09-17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赵某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去年11月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单位根据《停工留薪期目录》为其确定了7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现在即将到期。但赵某还未痊愈,不能工作。想问问是否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答: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依据以上文件规定,赵某可以向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如果单位有异议,可以再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是在做出结论之前,赵某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