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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安排超龄职工到用工单位工作,职工受伤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时间:2023-09-15整理:

  派遣单位安排超龄职工到用工单位工作,职工受伤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

2012年2月16日,职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派遣公司为职工安排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固定期限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工资标准为每月1120元;派遣公司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双方签订合同后,派遣公司开始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2月2日,派遣公司、用工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主要约定: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公司需要和要求向用工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并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保,用工公司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服务费、派遣人员工资,用工公司与派遣工人仅是使用关系;第八章第三条还约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因工伤、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派遣公司、用工公司双方协商承担;具体操作方式为:用工公司可先期负责及时救治并垫付所需急诊费,并通知派遣公司,派遣公司第一时间(接到通知当天内)赶赴现场,负责为其办理住院等手续,后期相关手续及医疗费用均由派遣公司负责对于用工公司为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前期垫付的全额款项,派遣公司将在2个月内支付(未在2个月内支付的,可由乙方自次月劳务费用中扣除)。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用工公司按照32元/日支付其工资;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用工公司承担其住院期间护理费用30/。如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达到伤残级别并提出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部分由派遣公司负责进行申报理赔,除去社会保险基金给予的赔偿以外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派遣公司、用工公司双方各承担一半。派遣公司、用工公司签订协议后,派遣公司派遣职工等人到用工公司工作。2013年3月9日,职工在用工公司工作时受伤,并于次日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9天,派遣公司为职工垫付首次医疗费26779.9元。住院期间,用工公司向职工支付了工资、护理费。2013年4月1日,派遣公司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5月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职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职工在起诉派遣公司、用工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城阳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职工之伤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5000元-6000元;后因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职工为工伤而裁定驳回职工的起诉。职工于是对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并将派遣公司作为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职工代理人与派遣公司代理人于2015年12月28日私下达成协议,约定:由派遣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赔付职工60000元,其中包括二次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金。职工已经收到派遣公司赔偿款共计86779.9元(包括垫付的26779.9元)。派遣公司已向职工支付全部赔偿款。后派遣公司到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部门进行理赔时,用工公司知因职工超龄不能赔付。

一审法院

本案实为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派遣公司、用工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首先,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为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向用工公司提供合格的劳务人员,现职工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赔付,因派遣公司的过错而没有赔付,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赔付范围的责任;其次,根据约定由派遣公司负责医疗费用,除去派遣公司首次垫付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其他费用在社会保险基金承担范围外,由派遣公司、用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均担;一审法院对城阳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职工所作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认定后续治疗费为5000元;派遣公司支付的60000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赔付的范围,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再,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交通费,一审法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180元(20/×9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31.8元(3117/×9个月×6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819元(3117/×7个月)、交通费500元,共计39330.8;所以,派遣公司、用工公司应当承担数额为15669.2元(60000-5000-39330.8元),根据协议约定用工公司应承担7834.6元(15669.2÷2

二审法院

派遣公司与用工公司于2013年2月2日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派遣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故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双方对于职工在用工公司受伤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派遣公司要求用工公司向其支付垫付款43389.95元,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公司负责为所派遣的员工发放薪酬福利、托管档案及员工社保的缴纳。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因工伤、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派遣公司、用工公司双方协商承担;具体操作方式为:用工公司可先期负责及时救治并垫付所需急诊费,并通知派遣公司,派遣公司第一时间(接到通知当天内)赶赴现场,负责为其办理住院等手续,后期相关手续及医疗费用均由派遣公司负责。对于用工公司为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前期垫付的全额款项,派遣公司将在2个月内支付(未在2个月内支付的,可由乙方自次月劳务费用中扣除)。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用工公司按照32元/日支付其工资;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用工公司承担其住院期间护理费用30元/天。如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达到伤残级别并提出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部分由派遣公司负责进行申报理赔,除去社会保险基金给予的赔偿以外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派遣公司、用工公司双方各承担一半。”根据上述约定,用工公司应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工资、护理费及社会保险基金给予的赔偿以外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的一半。职工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其相关工伤待遇,后职工与派遣公司调解,由派遣公司支付职工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职工相关待遇系因职工超龄造成,对此,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向用工公司派遣职工时,应知职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将职工派遣至用工公司,派遣公司明显具有过错,其应将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支付给职工。本案审理中,派遣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用工公司在职工受伤过程中具有过错,故其无权要求用工公司承担超出约定范围外的相关费用。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用工公司承担垫付款7834.6元,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