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工伤赔偿 -> 正文

原单位破产职工带资由新单位接受,新单位应对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淮阴罐头饮料厂诉赵某某在原单位发生的工伤不能因原单位破产职工带资由其接受而由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

编辑:时间:2023-10-23整理:

原单位破产职工带资由新单位接受,新单位应对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淮阴罐头饮料厂诉赵某某在原单位发生的工伤不能因原单位破产职工带资由其接受而由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8辑】 

案例要旨:职工所在原单位破产,以“带资转移”形式将资产和员工整体转移给新单位,职工与新单位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原有劳动关系的延续,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非新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劳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新单位接收了原单位资产及员工,就应承担职工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