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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损失数额明确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

编辑:时间:2024-06-04整理: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损失数额明确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牧场与赵某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赵某每月工资3000元。该牧场按照月工资3072元的标准为缴费基数为赵某交纳工伤保险。实际某牧场除每月按时向赵某账户支付工资外,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另外支付一定的工资,赵某全年工资总额为83,550元,平均每月6962.5元。后赵某在工作期间从合梯上跌落摔伤。经认定,赵某系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月工资3072元的标准为赵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赵某要求某牧场给付因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而未享受相应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赵某的实际工资高于该牧场的缴费基数,且造成了赵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共计101,171元的事实,故判决该牧场承担补足赵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损失数额可以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现实中,用人单位存在“不缴”“少缴”“延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现象,追缴社会保险费是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或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待遇差额赔偿纠纷,则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2024年大庆中院、市人社局联合发布7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