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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前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金结算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编辑:时间:2025-08-30整理:

某公司诉掇刀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

——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前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金结算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熊某签订《劳务合同》,将其派遣至某污水处理厂任操作工。2024年1月8日,某劳务派遣公司为熊某办理社保登记,但未缴费。2024年1月21日17:30 许,熊某到岗值夜班,班次为17:30-次日8:00。监控视频显示,21:09熊某疏通污水泵时坠入调节池。1月22日8时许,交接班同事到岗后未发现熊某,报警后公安部门组织打捞。1月23日1时许,警方打捞出熊某遗体。1月22日(事故次日)10时许,该公司核定并补缴熊某1月工伤保险费。2024年4月,人社部门认定熊某工作时意外落水死亡属工伤。2024年7月,某劳务派遣公司向掇刀区社保结算中心申请支付熊某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结算中心作出不予支付决定。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领取”。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而某公司在熊某发生工伤事故后才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符合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工伤保险参保时效认定规则,对规范用工参保行为、筑牢基金安全防线具有指导意义。确立工伤事故时间通常以伤害发生时间(如坠池、撞击)为准,不以事故结果显现或死亡确认为依据。明确参保时效遵循“缴费次日生效”规则,用人单位未履行“先参保、后用工”法定义务的,工伤保险基金依法不承担支付责任。同时深刻警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规避或迟延参保行为均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唯有全社会践行“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社保机构坚守“事故发生前参保并缴费”红线,才能筑牢社保基金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