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时间:2025-08-30整理:
荆门某建筑公司与于某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于某入职荆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从事铝代木古建安装工作,双方签订《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2022年3月,于某在作业中摔伤左足,经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6个月。2023年9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荆门某建筑公司为于某缴纳建筑行业项目工伤保险,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于某从商业保险获赔5万元。荆门某建筑公司为于某垫付医疗费29000元,以350元/日标准支付了受伤前工资。因双方就赔偿未协商一致,于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荆门某建筑公司支付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外的工伤待遇185000元。仲裁委裁决荆门某建筑公司向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96250元(抵扣垫付医疗费29000元,未抵扣商业保险获赔的50000元)。荆门某建筑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结果,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商业保险理赔款应抵扣工伤保险待遇等理由申请撤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明确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建筑企业须按项目为农民工参保。荆门某建筑公司为于某缴纳工伤保险属于法定责任,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企业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两者性质不同。商业保险理赔款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民事权利,与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无直接关联。法律未规定商业保险可抵扣工伤保险待遇,荆门某建筑公司主张抵扣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荆门某建筑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的法定强制性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及时、足额的救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同时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能免除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处理结果旨在引导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单位,正确认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功能与定位,防止通过商业保险规避法定责任,依法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规范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