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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未认定工伤”为由拒赔雇主责任险?

编辑:时间:2025-09-07整理:

保险公司能否以“未认定工伤”为由拒赔雇主责任险?

基本案情

李某受雇于某食品公司。2024年3月21日,李某上班途中与对向车辆相撞,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因食品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保,5月24日,食品公司与李某的亲属钱某等就工伤保险赔付问题,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约定食品公司赔付李某亲属70万元作为工伤保险赔偿,食品公司已支付完毕赔偿款。

后食品公司基于雇主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未经工伤认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并未约定认定工伤是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条件,故保险公司以未认定工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食品公司为包括李某在内的雇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应由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食品公司已完成了相应的赔偿,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50万元内予以赔付。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以雇主对雇员依法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赔付责任的认定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时是否需要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应结合合同条款要求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进行认定。在此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对职工人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