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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延退政策出台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

编辑:时间:2026-04-12整理:劳动法妙锦之劳资明解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总工会联合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之八:都某与某建设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案——新延退政策出台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

仲裁委认为,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该案申请人都某生于1968年11月20日,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规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61周岁,自双方用工关系解除时,都某距其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不应递减20%,故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依法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912元

1、解除发生在2025年1月1日之前的仍然按照原先的办法

(2024)豫08民终3269号:关于某资源公司应当支付赵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如何确定问题。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赵某系1967年10月25日出生,赵某与某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24年2月19日,虽然此时赵某距离正常退休年龄60岁已不足4年,但是,依据已经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之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基于上述规定,根据赵某的年龄,其退休时间应该延迟到2028年7月,从赵某与某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24年2月19日开始计算,其距离正常退休年龄超过四年,不足五年,故一审判决按照递减20%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2、解除发生在2025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的退休时间

(2025)渝04民终160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某某主张57,513.6元(7988元/月×12个月×6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故李某某退休年龄不能适用该决定的规定,其退休年龄为60周岁。李某某于1969年7月18日出生,其与某某建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为2024年6月8日,劳动关系解除时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约5年零1个月,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47,928元(7988元×12个月×50%)。

3、如存在弹性退休时间的情形下,如何处理?
如存在往后弹,特别是在标准延迟退休时间之后再弹的,员工与企业协议确定的弹性退休时间存在可变性,依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规定,“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协商可终止,另外,弹后亦需要企业认同,这种情况下,能否将双方协议的退休时间作为核算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当前还没有具体的依据,但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如单位选择同意员工弹后退休,亦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